“试用工”受伤,受益方应作出一定补偿吗?-陕西省得益劳务有限公司
市民刘女士:
我母亲在饭店应聘一份“刷碗工”的工作,经理说试用三天,可是在试用的第二天,身后一个端着一盆火锅锅底的小伙子不小心把整盆沸腾的火锅锅底倒在我母亲身上。出事后,饭店方以未签聘用合同为由拒绝垫付医药费,并说被烫伤也是在服务员提醒让路后我母亲没有躲开导致的,饭店方将她送到医院已尽到责任,不应该负责医药费,请问饭店方应作出补偿吗?
内蒙古众诚律师事务所张秉文律师:
由于双方最初将刘女士的母亲进后厨洗碗定义为“试用工”,并未通过面试、签订劳务合同,在此期间并不能算工伤。但是,“试用工”的性质是不计报酬让对方得益,在此期间受伤应由受益方作出一定补偿。此外,该服务员在刘女士母亲背后不慎将火锅汤洒到其身上,损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侵权方,需要对此作出赔偿,但该职工行为是在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可与饭店方协商共同分担责任。因此, 刘女士母亲完全可就此要求饭店方与服务员负全责,两者所承担的责任比重可私下协商解决。
(记者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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