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就是没缴费吗?为什么给予劳动者“视同缴费年限”?-社保转入基金是什么
很多人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金高的人的特权,觉得这是一种
“没缴费”
的特权。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是造成事退人员工资高的原因。
什么是“视同缴费”?
我国最初的退休制度学自于苏联。1951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一种以单位缴费为主体的保险制度。
这种保险制度不同于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不同于现在的商业保险制度。
准确来说,这是一种“
国家保险”
制度。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在职职工工资的3%被扣除作为养老保险缴纳,交由财政统筹,在职工退休后作为退休金发给退休职工。
1986年国家规定10月底以后新入职的职工都要实施劳动合同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国家保险”开始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
到1991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动,从国有企业到私营企业到合资企业,养老保险全面覆盖,所有企业的职工都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1992年前的工作贡献如何评估?
于是,“视同缴费”这个概念出现。职工1992年前的工作贡献是无法“清零”的,必须对此作出交代。而这段时间,职工的保险走的是“国家养老”保险,保险费用已经被扣除,缴给了财政。
所以,所有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只是一个名称而已,其实职工已经缴纳了保险。
所以“视同缴费”的本质是:
个人无须再次缴费,国家将负责全额缴费,把职工51年后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缴纳的费用转给社保。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成熟,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开始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同企业职工一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即为“视同缴费年限”,而这个时间点参加工作的人员同样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无须重复缴费。
2014年退休金制度改革时,财政已将这部资金转入社保基金作为启动基金。
所以,才有《社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这个“承担”事实上是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的,现在无须个人再次缴纳,而由政府“转交”给社保。
所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视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意义和本质完全相同。
你看,“视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是你有,我有,他也有的,国家一视同仁,并非特权。
“视同缴费”不是没缴费,也没有理由让个人再次缴费
捋到现在,我们至少应该明白两点:第一,“视同缴费”的对象;第二,“视同缴费”不是没缴费,只是缴费人发生了替代。
“视同缴费”的对象为:
1992年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企业工人;
1992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复退军人;
2014年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由国家承担。
所以,你看,“
视同缴费”不是没人缴费,只不过不是缴费单位变成了国家。
而国家缴费的原因都是一样的:大家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后都缴过费了。
所以,那种要求体制内人员“补缴2014年前养老保险”的人纯属无理取闹。
退一步讲,如果这种说法适用于体制内人员,那么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人的“视同缴费”又如何处理?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规则是适用于所有人的,而不是特用于某人或某些人的。
不能因为你养老金比公务员比教师比医生们少,就要针对他们。
“视同缴费”资金由国家保证,不会侵占任何人的养老金。
国家明确规定:
当养老保险基金
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予以补贴。
事实上,国家已经多次向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巨额资金,支付“视同缴费”所需费用。
所以,不用担心“视同缴费年限”会占了其他参保职工的便宜。
至于事退人员的“视同缴费”,更是无须担心,因为事退人员养老金基金是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金分开管理,各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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