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费1200元人?全国各省评标专家费用最新标准曝光!!-出台费多少
《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各省最新出台或正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梳理,供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
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
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
300元/人
;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
450元/人
;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
600元/人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
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
100元/人
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
不超过100元/人
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
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
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
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
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
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
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
;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
;超过2小时,
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扣劳务费100元
。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
支付误工费100元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
支付误工费100元
。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人
。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增加100元/人
,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
不超过800元
。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
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100元/人
。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提高一倍发放
。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
300元/人
,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
,每天最高不超过
800元/人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
100元/人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
100元/人
;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
100元/人
。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
300元
。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
100元
(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
支付交通费100元
。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
发300元
;
(二)专家工作一天
发
500元
(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
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
增加100元
;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
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
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
;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
扣取50元劳务报酬
;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
扣取100元劳务报酬
;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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