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向小卖部下手!揣着假币到处购物,四名男子终获刑-买多少假币判刑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四被告人从外县一路“颠沛流离”到桐梓县,中途不断下车使用假币购买几块钱的小东西以找零套取真币,可谓是处心积虑,最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从一名陌生女子(身份未核实)处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假币177张。
2021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骆某某一起外出使用假币,因被告人陈某提出没有车辆,被告人骆某某便打电话联系了有车的被告人娄某。之后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陈某、娄某在被告人骆某某家中商量,以被告人娄某驾驶车辆搭乘被告人冯某某、陈某、骆某某到外地的商店使用假币购买东西找零钱套取真币后,四被告人在扣除油费、过路费后平均分赃的方式作案。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骆某某乘坐被告人娄某驾驶的轿车从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出发往贵州省桐梓县芭蕉镇方向行驶。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分别给被告人陈某、骆某某、娄某各5张面值100元的假币。途中,被告人冯某某在贵州省正安县杨兴镇桐梓垭村被害人朱某某经营商店使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4瓶矿泉水,以找钱的方式套取现金96元。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将现金放入四被告人所乘坐的车辆中控盒子,由四被告人共同保管。后四被告人又驾车前行,当车辆行驶至贵州省正安县杨兴镇大成村时,被告人冯某某在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商店使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一包云烟,通过找钱的方式换取现金90元;后又行驶至贵州省正安县杨兴镇杨兴村时,被告人冯某某下车在被害人段某某的豆腐摊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了豆腐,以找钱的方式换取现金94元。之后,当四被告人所乘坐的车辆到达贵州省桐梓县芭蕉镇李家沟村盐店路时,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陈某下车,先由被告人冯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商店使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到一包云烟,以找钱的方式换取现金90元后,又由被告人陈某再次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商店内使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饮料时被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并报警。
被告人陈某随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就让被告人娄某、骆某某驾车将被告人陈某接走后逃离。后被告人冯某某、陈某、骆某某、娄某所乘坐的车辆在贵州省桐梓县芭蕉镇正习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冯某某、陈某、骆某某、娄某所乘坐的轿车中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172张,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查获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以及云烟2包、豆腐1袋。
辨认现场
公安机关共计扣缴了涉案的175张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桐梓县支行鉴定,涉案被扣缴的175张100元面值的纸币均系假币。该假币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桐梓县支行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辨认假币
被告人娄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结果
桐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骆某某、娄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所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量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四被告人在持有、使用假币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四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被告人冯某某、陈某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娄某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对被告人骆某某、娄某从重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娄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娄某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所持有、使用的伪造货币,系违禁品,应予以没收后依法处理。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桐梓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涉案被扣缴的伪造货币,由扣缴机关没收后依法处理。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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