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和CRS落实实施的大背景下,英属维尔京群岛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分别在2018年11、12月公布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在当地登记的公司必须从其首个财务年度(financial period)起遵守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此处的财务年度未必一定与相关实体的财务决算周期或自然年度周期一致,并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经济实质法案的相关要求:

经济实质法要求符合适用个体之企业需进行相关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所谓相关活动定义如下:

① 控股公司业务(如该实体除持有股权之外,还从事其他任何投资活动(非经济实质法案范围内的任何相关活动),则该实体无需满足BVI经济实质要求。):

② 集团总部业务;

③ 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④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⑤ 金融业务: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保险事业;

⑥ 航运业务。

如何证明经济实质:

① 所有相关实体必须在BVI当地拥有足够(adequate)且有适当资质(suitably qualified)的雇员及足够的(adequate)经营场所;

② 除纯持股实体以外的其他相关实体还必须在BVI当地开展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业务活动,在当地有足够的费用开支,并必须在当地管理及控制相关业务;

③ 针对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实体,守则草案中还有其他额外要求。

经济实质法案的挑战与应对:

开曼及BVI经济实质法案将为拥有以下实体的海外架构带来挑战:

① 有开曼群岛上市主体以及BVI中间控股公司的上市集团;

② 有开曼群岛/BVI控股公司的私人企业集团;

③ 向关联方购买并出售给关联方/非关联方的BVI贸易公司;

④ 在开曼群岛/BVI持有知识产权的公司;

④ 有开曼群岛持牌的基金管理人。

同时,还有机会影响到信息交换及国别报告的实施。

为应对经济实质法案带来的挑战,各企业应当全盘审阅集团控股架构和运营架构,审查转让定价的合规性,充分准备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以及探讨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

① 审阅现有海外架构,梳理并分类各个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功能;

② 针对相应的经济实质法案国家,基于梳理分类结果,制定下一步方案;

③ 优化现有境外控股结构,例如关停部分存在意义不大的海外控股公司,就剩余海外控股平台建立合理商业实质等;

④ 清理现有平台下的历史税务风险,例如转移定价风险、海外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风险等。

最后,由于各低税国的经济实质法案有待欧盟及OECD审阅,相关法案仍有机会作出修改,企业应继续关注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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